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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学生为救同学溺水身亡判赔1.2万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东方今报 更新时间:2008-7-10 9:14:11
济源市一名小学生为救同伴溺水死亡。昨天(8日),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:被救者家人赔偿这名小学生家属12910.56元。 2006年6月2日16时许,济源市坡头镇一小学学生金鹏,到坡头一水坑洗澡时,为救同学浩浩(化名)自己溺水身亡。 事情发生后,由于多次要求被救者家人赔偿无果,金鹏父亲一纸诉状把被救者告上了法庭。 济源中院终审认为,根据有关法律规定,为维护国家、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侵害,在侵害人无法赔偿和无侵害人的情况下,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,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,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。
文章录入:章洪 责任编辑:章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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